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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67号

化德县旭晨物业管理公司与王宝柱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化德县旭晨物业管理公司,王宝柱

裁判文书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化德县旭晨物业管理公司,地址:化德县惠泽移民二区。法定代表人陈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王宝柱,男,现住化德县惠泽移民二区15号楼1单元1楼西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王宝柱于2016年6月6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以执结。

审判员 :肖学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