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478-2号申请执行人袁天卫。被执行人苗海。被执行人韩宝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天卫与被执行人苗海、韩宝娥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申请执行,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岩岗
人民陪审员 高 欢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执 行 员 张惠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