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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执字第478-2号

袁天卫与苗海、韩宝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天卫,苗海,韩宝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478-2号申请执行人袁天卫。被执行人苗海。被执行人韩宝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天卫与被执行人苗海、韩宝娥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申请执行,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岩岗

人民陪审员  高 欢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执 行 员  张惠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