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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2民初202号

黄世坤与裴年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黄世坤,裴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2民初202号原告黄世坤,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开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年华,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真杰,浙江名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坤诉被告裴年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世坤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池卫卫

二○一六年七月六无代

书 记员  江韶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