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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448号

罗娅菲诉邓海涛、蒋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娅菲,邓海涛,蒋维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448号

原告:罗娅菲,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韩立春,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海涛,住伊宁市。

被告:蒋维勇,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娅菲诉被告邓海涛、蒋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娅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娅菲以被告邓海涛无法直接送达,本案需另行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娅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罗娅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隋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