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448号
原告:罗娅菲,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韩立春,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海涛,住伊宁市。
被告:蒋维勇,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娅菲诉被告邓海涛、蒋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娅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娅菲以被告邓海涛无法直接送达,本案需另行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娅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罗娅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隋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