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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8385号

成都某甲公司诉四川某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成都某甲公司,四川某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385号原告成都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四川某乙公司(以下简称苍海云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某甲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苏晓莉

人民陪审员  罗向阳

人民陪审员  徐亚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