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341号原告吴小红,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2日,住习水县。被告袁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5日,住习水县。
原告吴小红诉被告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红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红撤回对被告袁刚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原告吴小红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