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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716号

原书强与张延珠、钱正业、丁福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原书强,张延珠,钱正业,丁福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716号原告原书强,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姜文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延珠,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钱正业,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丁福贵,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书强与被告张延珠、钱正业、丁福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原书强以案件事实有变化,原告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延珠、钱正业、丁福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书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书强负担。

审判员  孔繁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