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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民辖终44号

刘新萍与朱国山、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国山,刘新萍,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萍。原审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孔桥村。法定代表人周剑,总经理。

上诉人朱国山因与被上诉人刘新萍、原审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芜湖市,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歙县,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或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新萍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抚州××××区,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朱国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辉华

审判员  雷 智

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