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678号原告王叔珍。被告张秀芹。委托代理人周娜,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益章,即墨段泊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叔珍与被告张秀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叔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宗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