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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4678号

王叔珍与张秀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叔珍,张秀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678号原告王叔珍。被告张秀芹。委托代理人周娜,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益章,即墨段泊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叔珍与被告张秀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叔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宗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