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482号
原告:李国忠,男,汉族
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凤杰,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忠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忠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莫 琳
代理
审判员 韩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书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