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640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葛莉俊,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葛莉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通过淘宝网购买枪支,到货后将配件安装成1支气枪用于打鸟,后将该气枪以人民币3700元价格卖给杜某(已行政处罚)。2014年5月份,蒋某欲购买气枪,遂经杜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杨某,要求从被告人杨某处购买1支与杜某相似的气枪,后被告人杨某通过淘宝网购买枪支,到货后将配件安装成1支气枪,并将气枪以人民币5000元价格卖给蒋某。后蒋某因该气枪准度不够,将该气枪退还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退还其人民币3500元。同年年底,被告人杨某又将该气枪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顾某。因该气枪准度不够,顾某将该气枪退还给被告人杨某进行重新调试。2015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通过郭某从淘宝网上购买枪支,到货后将配件安装成1支气枪,并将该气枪以人民币63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已行政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和杜某、蔡某处查扣上述3支枪支,经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均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杜某、蒋某、蔡某、吴某、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光盘、支付宝交易记录摘录、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具备致伤能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好,且涉案枪支均已被查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葛莉俊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枪支正常管理制度,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伟强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俞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