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572号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丰利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子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营,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永超,系该行职工。被告刘晓蛟,农民。
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农商银行)诉被告刘晓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安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卫营、赵永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安农商银行诉称,2013年11月7日,被告刘晓蛟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6日止,借款月息为9‰,逾期还款利息为11.7‰。之后,由于债务纠纷,被告刘晓蛟无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刘晓蛟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04035.65元;2、判令被告刘晓蛟支付逾期偿还贷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晓蛟未到庭应诉,亦��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文安农商银行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刘晓蛟向原告文安农商银行借款10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为9‰,逾期还款利息为11.7‰。证据二、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给付义务。证据三、被告刘晓蛟还款明细一份,证明被告自2014年6月22日至今拖欠原告贷款本息。经开庭审查,原告文安农商银行提供的证据系原告与被告刘晓蛟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明细等贷款档案资料,被告刘晓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1月7日,被告(借款人)刘晓蛟与原告(出借人)文安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刘晓蛟向原告文安农商银行借款100000元,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止;月利率为9‰,逾期还款利率上浮30%;按季结息,到期还本。2013年11月7日,原告文安农商银行将借款100000汇入户名为刘晓蛟62×××94账户内。又查,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6月21日借款利息,被告刘晓蛟已全部结清。2014年6月21日以后的借款利息,被告刘晓蛟仅支付134.35元,借款本金1000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农商银行与被告刘晓蛟签订借款合同,原告文安县农商银行按约提供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晓蛟应按约偿还原告本金,故本院对原告文安农商银行要求被告刘晓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准,逾期偿还贷款应当支付逾期贷款利息,标准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晓蛟偿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035.65元,两项合计104035.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刘晓蛟给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原、被告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五条二款标准计算。如果被告刘晓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5元,保全费1126元,两项合计3851元由被告刘晓蛟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春玲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煦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