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505号
申请人:东至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江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至县航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张亚英。
被执行人:安徽省荣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汪钟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至县航扬服装有限公司、安徽省荣荣服装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424元、执行费2443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宏开
审判员 周国富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洪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