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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2673号

苏红与巴其尔格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巴其尔格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2673号原告苏红,女,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博乐市。身份证号:,电话:159XX****XX。被告巴其尔格力,男,蒙古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博乐市。

原告苏红与被告巴其尔格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于2017年6月6日以被告巴其尔格力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苏红负担。

审 判 长 吾云毕丽克

审 判 员 宝 丽 格

人民陪审员 霍   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丽 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