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2673号原告苏红,女,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博乐市。身份证号:,电话:159XX****XX。被告巴其尔格力,男,蒙古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博乐市。
原告苏红与被告巴其尔格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于2017年6月6日以被告巴其尔格力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苏红负担。
审 判 长 吾云毕丽克
审 判 员 宝 丽 格
人民陪审员 霍 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丽 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