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4007号
原告:徐海祺。
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华。
原告徐海祺与被告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海祺于2016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被告郑建华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郑建华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6日,被告郑建华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2.4%,未约定借款期限。双方还约定:因还款发生的一切纠纷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由借款方负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郑建华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海祺借款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原告徐海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鲍芙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