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民初873号

吴锦与黎桂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锦,黎桂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873号原告吴锦。委托代理人黎川,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桂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与被告黎桂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原告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预交案件受理费609元,本案已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1218元,原告需补缴纳案件受理费609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当庭告知原告补交受理费,通知原告补缴纳案件受理费609元,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办理减、缓、免交受理费的手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18元(原告已预交609元),由原告吴锦负担304.5元,减半退回304.5元给原告吴锦。

审 判 长  黄云英

人民陪审员  罗玉华

人民陪审员  吴永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李海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