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873号原告吴锦。委托代理人黎川,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桂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与被告黎桂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原告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预交案件受理费609元,本案已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1218元,原告需补缴纳案件受理费609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当庭告知原告补交受理费,通知原告补缴纳案件受理费609元,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办理减、缓、免交受理费的手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18元(原告已预交609元),由原告吴锦负担304.5元,减半退回304.5元给原告吴锦。
审 判 长 黄云英
人民陪审员 罗玉华
人民陪审员 吴永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李海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