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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147号

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147号原告盛某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春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羽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