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147号原告盛某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春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羽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