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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459-2号

宁波市光阳三亚轴承有限公司与浙江恒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光阳三亚轴承有限公司,浙江恒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459-2号

原告:宁波市光阳三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湖东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渭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东岳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光阳三亚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光阳三亚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许建素

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陈约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洪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