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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2375号之一

张胜利与邢某某、邢现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胜利,邢某某,邢现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375号之一原告张胜利,生于1981年。被告邢某某,生于1999年。法定代理人邢现朴,生于1971年。系被告邢某某父亲。被告邢现朴,生于1971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邢某某、邢现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豫1081民初2375号民事裁定书,对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E6PCKLL7G1005645、发动机号为160260113)一辆和豫KF72**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原告于2016年6月1日申请对以上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E6PCKLL7G1005645、发动机号为160260113)一辆的查封、扣押;解除对豫KF72**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张继先

代理

审判员  胡泽佩

代理

审判员  赵晓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晓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