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12执7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兆福与被执行人刘承修加工承揽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兆福申请将被执行人刘承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承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承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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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兆福与刘承修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12执7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兆福与被执行人刘承修加工承揽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兆福申请将被执行人刘承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承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承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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