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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76号

李建军与张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76号原告李建军,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张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颖

代理

审判员 李 萌

代理

审判员 白乃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