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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841号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841号

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18、19层。

法定代表人:寿哲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代琳,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跃泉。

委托代理人:沈林刚,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审理中,延长举证、庭外和解期间各一个月(该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一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其开发“盛和居老年养生公寓”项目需要,特委托原告就该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经过友好协商后,双方于2010年11月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了专业设计,并完成了一期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以及二期的方案设计。期间,又应被告的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了修改,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现被告的工程已经完成土建施工,之后就一直停建至今。被告一直未书面通知原告何时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合同,且拖欠原告设计费共计3672774.75元未支付。原告曾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被告口头承诺在对设计费进行确认后付款,可原告按其要求发去确认函后,被告又不予理会。鉴于以上事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只好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672774.75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是事实,我方也希望与原告继续合作下去。但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与图纸的面积有出入,对此,我方认为应以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另外,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应付的款项为95%。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按双方合同设计费支付进度的约定,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应支付的设计费为:一期4399255.25元(建筑面积185231.8平方×25元/平方×95%),一期34#楼修改费34万元,二期701979.75元(建筑面积93597.3平方×25元/平方×30%),合计应付费用5441235元。被告已付200万元,尚欠原告344123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应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认为应以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来计算相应设计费之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4412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18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