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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监64号

刁会臣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民监64号刁会臣:你因与龙口市心理康复医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烟民四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单方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只是证据形式之一,各个鉴定机构之间没有级别区分,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其作出的结论同样应该得到法院的认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综合分析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不能仅认可法院指定机构作出的结论而排斥单方委托形成的结论。你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要件,提供了齐全真实的资料,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具备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应当成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时予以参考的依据。你所患格林巴利综合征的病因到目前为止尚为医学难题,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直接认定病因的做法极其不负责任,与现有医学观点严重相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原审采纳该份鉴定意见书,必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禁止单方委托,故单方委托不能构成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综上,请求撤销(2015)烟民四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你的原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本院复查认为,你与龙口市心理康复医院工作人员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你申请,法院委托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对你的伤残程度、护理情况、后续治疗情况以及你在烟台毓璜顶医院的诊疗行为与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所作出鉴定意见后,你不服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在一审法院尚未答复是否允准的情况下,你单方委托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临床鉴定,一审法院明确告知你鉴定程序不合法,在此情况下你最终仍明确表示不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综合上述事实,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并无违法之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一、二审对该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当。你认为该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并要求将你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作为本案依据,理由不当且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对此未予支持是正确的。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