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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033号

02赵得辉与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得辉,邹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0033号原告赵得辉,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市场**号宿舍楼103,身份证号码4329291977********。被告邹建华,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秀丰乡柘溪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2********。上列原告赵得辉诉被告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款项人民币25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人民币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款项人民币250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得辉人民币25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官玉娴

书记员  张思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