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504-1号
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天一街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江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月银。
被告:郑娴彬。
被告:陈晓波。
被告:徐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月银、郑娴彬、陈晓波、徐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人民陪审员 何文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陈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