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415号
原告:柳州市升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第4幢3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黄柳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新福,广西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宝琴。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4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张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