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958号原告张玉鹏,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雨凡,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鹏与被告王雨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鹏于2016年6月7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收),由原告张玉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春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季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