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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958号

原告张玉鹏与被告王雨凡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玉鹏,王雨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958号原告张玉鹏,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雨凡,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鹏与被告王雨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鹏于2016年6月7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收),由原告张玉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春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季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