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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恢18号

夏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18号夏某某,男,汉族,住九台市。王某某,男,汉族,住九台市。夏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工资账号存款1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