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杨思强,男,蒙古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特门巴雅尔,男,蒙古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杨思强申请执行特门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6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当日偿还申请人现金10000元,剩余部分从2016年7月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2000元,至还清为止。因本案履行时间过长,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乌法执字第12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斌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