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30号申请人晏云鹏,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张贤洪,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人晏云鹏对被申请人张贤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晏云鹏于2016年6月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晏云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贤洪价值1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晏云鹏提供担保的1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佳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