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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特10号

申请人顿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顿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顿某甲,顿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10号申请人顿某甲,男,汉族。被申请人顿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顿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顿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顿某甲撤回申请。代

审判员  刘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