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374号原告周志军,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村*组,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李红深,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X委*组。被告刘江龙,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X委*组。本院受理在原告周志军与被告李红深、刘江龙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志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洪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