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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2390号

周兴顺、钟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兴顺,钟永成,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2390号申请人周兴顺,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钟永成,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6层601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兴顺与被申请人钟永成、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兴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钟永成、四川省家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兴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钟永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华丰路66号63栋15楼1502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3590338、监证3590337,共有人:张发阳,业务件号:权2346477)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准予对被申请人钟永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房产证号:监证3590328、监证3590327,共有人:张发阳,业务件号:权2346444)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