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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566-1号

余培成、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培成,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66-1号移送单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被执行人余培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大源村竹溪38号1幢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徐显根,总经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移送执行三明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余培成、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三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林业审判庭于2015年12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春雄

代理

审判员  黄种杰

代理

审判员  郑建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