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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254号

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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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业。2010年4月29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8月16日因违反社区戒毒规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

书记员李钟魁、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在其位于本市西湖区转塘镇凌家桥社区老年公寓3幢205室的住处内,容留缪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17日,被告人叶某在上述住处容留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同日,被告人叶某在上述住处容留缪某、俞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缪某、俞某、方某、王某的证言、吸壶照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证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雅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