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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字第401号

孙连彬与张金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连彬,张金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字第401号申请人孙连彬。被执行人张金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连彬申请执行张金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34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