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5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泽明,男,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516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周泽明酒后驾驶渝FT89**号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阳光国际大巴车站附近将行人胡蓉撞伤,随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mg/100ml。被告人周泽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泽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泽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纯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