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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2350号

陈某某与登封市阳城区贝贝幼儿园、焦书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登封市阳城区贝贝幼儿园,焦书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350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孙姗姗。被告登封市阳城区贝贝幼儿园,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区。被告焦书慧,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登封市阳城区贝贝幼儿园、焦书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鸿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英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