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350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孙姗姗。被告登封市阳城区贝贝幼儿园,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区。被告焦书慧,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登封市阳城区贝贝幼儿园、焦书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鸿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英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