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陈立,男,土家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石门金海,组织机构代码75582569-2。法定代表人易遵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遵华,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成燕,女,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怀中民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怀化市××路“西南汽车城”内二套临街房产(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71××89号”)。2015年2月1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中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15年3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委托怀化泰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怀化市××路“西南汽车城”内二套临街房产(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71××89号”)价值予以评估,2015年4月30日该评估事务所报告结论为:该二套房产价值3448442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委托怀化市一拍即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二套房产依法公开拍卖,怀化市一拍即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后,于2015年10月15日第一次公开拍卖已流拍,2015年11月13日,怀化市一拍即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第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董继凤以27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成交确认书。现申请执行人陈立与被执行人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成交价为276万元。因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尚欠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娟330万元(本金)债务,现申娟身患疾病,生活确实困难,经本院多方做工作,陈立同意从276万元拍卖款中划出50万元给申娟,代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偿还申娟此50万元债务,此外,因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查封此公开拍卖的房产时,于2015年9月已收取此房产租金28万元,此款买受人按约不予承担。为此,扣除上述二项应由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承担的款项,陈立实际受偿额为198万元本金,剩余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尚欠陈立借款本金202万本金及利息168.9万元及陈立垫付的一审诉讼费、本案评估费、执行费等费用,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以其生产的白酒共计3200件(每件6瓶白酒,抵债价格双方已商定)给陈立予以偿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债务支付不再由人民法院追偿,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立与被执行人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易遵华、李成燕民间借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志
审 判 员 彭湘平
代理
审判员 李建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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