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721号
原告:刘淑霞,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代理人:高倩倩,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曲之美家具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管乐。
被告:孙炳臣,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李培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霞诉被告青岛曲之美家具有限公司、孙炳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淑霞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霞负担。
审判员 宗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