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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721号

刘淑霞与青岛曲之美家具有限公司、孙炳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淑霞,青岛曲之美家具有限公司,孙炳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721号

原告:刘淑霞,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代理人:高倩倩,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曲之美家具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管乐。

被告:孙炳臣,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李培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霞诉被告青岛曲之美家具有限公司、孙炳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淑霞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霞负担。

审判员 宗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