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段业泉,男,汉族,生于1948年9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建琼,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段业泉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0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建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