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537号原告朱瑞干。原告谢珍山。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富。被告牟昌涛。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干、谢珍山诉被告杨成富、牟昌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干、谢珍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瑞干、谢珍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干、谢珍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0元,由原告朱瑞干、谢珍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