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421号罪犯司中普。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司中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于2010年9月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28日减刑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司中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司中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8月11日11时,该犯伙同他人在长垣县亿隆国际城门口与庞某某发生争执后厮打,致庞某某死亡。该犯系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司中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表扬3次。2015年1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司中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司中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