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167号原告周蓉,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祝江庭,绵阳市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厚珍,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7日,户籍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蒲俊雄,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8日,户籍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周蓉承担。
审判员 : 叶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