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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6167号

周蓉与余厚珍、蒲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蓉,余厚珍,蒲俊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167号原告周蓉,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祝江庭,绵阳市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厚珍,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7日,户籍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蒲俊雄,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8日,户籍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周蓉承担。

审判员 : 叶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