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景宏,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婷婷,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无业,住锦州市松山新区。
上诉人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松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回上诉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元,减半收取137元,由上诉人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龙
审判员 李 阳
审判员 方结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