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4执保317号

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17号申请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团结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594694141A。法定代表人戴德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煜,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筠寒,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北街一巷2号工行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60478608D。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50万元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昕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多元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查封房屋的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金额限额在550万元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振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