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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331号

李玉霞、钟代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霞,钟代俊,廖述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31号申请人李玉霞,女,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钟代俊,女,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廖述强,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人李玉霞与钟代俊、廖述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泰西路306号1栋1单元17层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钟代俊、廖述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泰西路306号1栋1单元17层2号的房屋(新房权监证字第××号)查封(或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先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