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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4195号

潘舒婷与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潘舒婷,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195号

原告:潘舒婷,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裘晓,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金桥北路986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4107-9。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舒婷与被告杭州华友电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舒婷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蒋 明

代理

审判员  马嶙侃

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风群?SHAPE*MERGEFORMA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