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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776号

王均、罗海燕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均,罗海燕,郑元斌,罗仕英,张玉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7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均,男,生于1974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海燕,女,生于1974年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王均之妻。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耀,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仕强,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元斌,男,生于1964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仕英,男,生于1976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琼,女,生于1977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罗仕英之妻。再审申请人王均、罗海燕因与被申请人罗仕英、张玉琼、郑元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均、罗海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军利

审 判 员  冯 伟

代理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颜学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