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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2542号

马俊霞与王云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俊霞,王云灵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2542号

原告:马俊霞(又名马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魏都区法律被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云灵,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生,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霞诉被告王云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向原告马俊霞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马俊霞未按通知书予以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宁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巍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