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2542号
原告:马俊霞(又名马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魏都区法律被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云灵,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生,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霞诉被告王云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向原告马俊霞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马俊霞未按通知书予以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宁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巍红 关注公众号“”